论人格权一般保护之民法实现——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9条
【摘要】:人格权一般保护是人格权保护体系的重要部分,旨在为法律明确规定之具体人格权或人格法益以外的其他人格法益提供法律保护,从而保持人格权及其保护体系的开放性。不同国家人格权一般保护的模式存在差异,此与其立法时代背景、司法实践等因素密切相关。我国《民法总则》第109条应属于人格权保护的一般条款,系宪法基本权利在民法中的具体体现。该规定构建了人格权一般保护的规范体系,当然由于该规定的抽象性而导致其不能作为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在具体适用时需将其与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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