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再研究——以杨某被控盗窃宣告无罪案为例
【摘要】:对于利用自身从事劳务、经手单位财物便利窃取单位财物行为的刑法评价,应以贪污罪为解释参照,坚持"双重法益论"立场;应对职务侵占罪中的"职务"作实质理解,站在"部分劳务便利肯定说"立场,将利用具有管理性的公务性劳务行为纳入"利用职务便利"范畴;应坚持"综合手段说"立场,将窃取、骗取、侵吞等多种手段认定为职务侵占行为。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件的完善,可从明确法益保护内容、"职务"内涵以及从实质角度界定行为方式方面入手,同时修改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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