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服务体系的行政法构造
【摘要】:公共服务体系已成为法治发达国家行政法治发展的主流,与之相比,我国有关公共服务体系的概念和相关范畴在行政法治中还是一个非常零散的问题。将公共服务体系纳入行政法范畴之中是我们构建公共服务体系必须走出的一步,又是行政法对社会进行有效控制所必需的。用行政法构造公共服务体系不外乎三个路径:一是加强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二是在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中为行政主体设定相应的公共服务义务;三是将公共服务纳入到行政救济的范畴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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