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予以查封的要件
【摘要】:正【裁判要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扣规定》)第2条以及第1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指向的标的物应当是被执行人实际享有所有权或拥有物权期待权的不动产。其中对于登记在非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查封,必须符合一定要件方能具备强制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否则,案外人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依法阻却强制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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