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新型侵权形态及其救济
【摘要】: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在一定程度上颠覆了传统侵权法赖以建立的社会场景,导致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和网络信息的侵权责任条款难以完成个人信息侵权救济的使命。为此,在个人信息侵权的责任构成上,有必要缓和差额说的损害判定方法,采用动态系统论容纳具有多元化和层次性的损害评价要素;借鉴比较法的发展趋势,建立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并存的二元归责原则体系;承认三阶层式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采纳复数形态的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在个人信息侵权的责任效果上,应当认可更正、删除、停止处理等多样性的预防性责任方式,完善二元化的补偿性责任方式,建立面向未来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符合时代发展趋势的个人信息侵权救济制度,实现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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