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上审理”到“网络治理”:互联网法院职能转型前瞻
【摘要】:1.0时代的互联网法院在“网上审理”、司法便民方面初见成效,但在组织、案件和程序上均不具有专门法院所应当具有的特殊性,难以发挥网络社会治理的职能。与统治和管理相比,治理具有去中心化、范围广泛、规则共建的特征,网络社会的特征符合社会治理理论的构造。作为多中心的整合者、网络空间的集成者和网络规则的梳理者,2.0时代的互联网法院为实现网络社会治理的职能,须进一步完成组织端、案件端和程序端的改进。在组织端,应考虑将互联网法院提级为中级法院,定性为网络空间中的跨区法院;在案件端,以全网络空间化的民商事纠纷解决、互联网平台新业态治理、数据性权利治理等要素重新界定“网上案件”的内涵与外延;在程序端,进一步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挑选程序、判决效力扩张程序、网络案件自主取证的调查程序和确保判决即时实现的自动执行程序,推动网络空间治理法治框架更加成熟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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