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各地档案部门积极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场所 | | | 本刊编辑部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对国家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公开场所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人们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为落实《条例》精神,2007年,国家档案局印发了《关于做好各级国家档案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工作的通知》。目前,包括中央档案馆在内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正在紧锣密鼓地准备这项工作。为了解这项工作的进展情况,本刊对部分省、市档案部门进行了调查。 【分类号】:D922.1;G279.2 【DOI】:CNKI:SUN:ZGDA.0.2008-04-015 【正文快照】: 北京2007年10月,北京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北京市施行〈条例〉准备工作倒排期折子工程》,明确了市档案局的主要责任分工,即“在市、区(县)档案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服务设施。”为确保市、区(县)两级政府各相关单位政府公开信息向两级档案馆移送渠道畅通,市档案局会同市文化局起 | | |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