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目前一些大众媒体,尤其是电视媒体中有大量的烟草广告在刊播,且呈进一步蔓延的态势。导致这种违法广告存在的主要原因是其创意手法的隐蔽性,在修辞方面打法律的擦边球。而这种手法不外乎同时表现为:语句言简意赅,刻意突显品牌;隐喻介绍功能,迎合消费者心理;假托企业宣传,以字幕掩盖真相。对此,管理部门和发布单位必须给予高度警惕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净化广告园地,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益。 【作者单位】:渤海大学中文系 教授 【关键词】:烟草广告;语用手法;法律空档;因应策略 【分类号】:H13;H15 【DOI】:cnki:ISSN:1000-3584.0.2005-01-006 【正文快照】: 我国的《广告法》第十八条明令“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烟草专卖法》的第十九条也“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然而时至今日,在电视媒介中,那些虽未明确表现香烟名称、图像但用语言、画面、背景或已有特定含义的创意来间接宣传烟草制品的广告却屡见不鲜,且有蔓延之势,已成为当今广告百花园中不断滋生的稗草。或许有人问,既然是违法广告,那么它是如何通过层层审查而得以堂皇地在主流媒体上传播的呢?原来这与烟草广告策划者的“巧妙”创意有关。品牌后和品牌口号中不出现“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