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轻罪和解制度的中国适用 | | | 董士昙 | | | 轻罪和解是社会对轻罪案件的一种非刑罚化反应方式。该制度起源于于20世纪后期加拿大的一起缓刑执行案件,现已发展成全球性司法改革运动。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和政府对社会控制力弱化的今天,改革我国目前"单线程"的传统诉讼模式,对于化解刑事矛盾、克服司法弊端、节约司法成本、维护被害人权益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我国的传统"和合"文化观念、现行的刑事立法和"轻轻"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以及广泛存在的具有刑事和解性质的司法实践,都为我国轻罪和解制度的推行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因此,对现有的《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轻罪和解制度便成为当下司法改革必然选择。 【作者单位】:山东警察学院学报编辑部 山东济南250014 【关键词】:轻罪案件;轻罪和解制度;犯罪人;被害人 【分类号】:D924.13 【DOI】:CNKI:SUN:VOUS.0.2007-04-012 【正文快照】: 所谓轻罪,一般被认为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由于犯罪主体的性质、危害程度的不同,其处理方式应有所区别,以体现犯罪个别化原则。轻罪和解即是社会对轻罪案件的一种反应方式,它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下,轻罪案件的被害人和加害人及其代表自愿地进行对话、协商,并通过 | | | | | | 推荐 下载CAJ全文 下载PDF全文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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