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宪法解释主体刍议 | | | 孟宪艮;孙天锋 | | | 宪法语言概括性、抽象性的特点很容易造成同一宪法条文多种解释结果的产生,那么究竟是立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有权对其做出最权威的解释呢?在这一问题上一直存在着争议。由于宪法解释主体决定着谁能够最终决定宪法的意义,作为宪法解释的主体应当更有利于实现宪法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宗旨,而在这方面,由司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权要比立法机关更具有优势,同时也是世界宪政实践的趋势。而且从司法的过程来说,宪法解释作为沟通宪法与宪法适用之间的桥梁,与宪法适用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宪法解释乃是宪法适用的必要条件,而没有宪法适用,宪法解释也将失去任何意义。 【作者单位】:聊城大学教务处 山东聊城252059 【关键词】:宪法解释;人民主权;宪法宗旨;人权保障;宪法适用 【分类号】:D911 【DOI】:cnki:ISSN:1672-1217.0.2006-04-009 【正文快照】: 法律是由语言文字所组成的,作为行为规范,法律语言应当力求精确、清晰以指引人的行为。然而语言文字本身却具有无法克服的矛盾,语言的多义性使得许多概念外延极为丰富,形成许多模糊地带,从而容易产生歧义。宪法的语言更是如此,为保持自身的稳定性,宪法语言多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以使宪法产生足够的张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现实。而这些抽象的宪法概念含义甚广,由于立场、价值观的不同,也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人们不同的理解,因而会导致对同一宪法条文做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解释。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由权威的解释主体来决定宪法的真正意义…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 | | | | | 1 | 王玉明; 论宪法解释 [J];现代法学; 1990年0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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