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思考 | | | 熊玉桥 | | | 在近几年我国著作权纠纷中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纠纷屡见不鲜,然而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尚未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作出具体规定,使司法实践遇到了许多障碍和限制。另外基于民间艺术作品的特殊性,著作权在对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上不免有其局限性,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分析和思考。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保护期限 【分类号】:D997.1;D923.4 【DOI】:CNKI:ISSN:1672-2949.0.2007-S2-067 【正文快照】: 我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拥有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诸如“盘古开天地”、“精卫填海”、“女娲补天”、“阿凡提的传说”等,充分展示了我国人民的智慧与精神。这些作品不仅是文化发展史的缩影,更是具有伟大的文学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1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涵义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定义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在对它进行保护的国家的法律和一些国际版权公约中概念也相差很大。例如,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在1977年的《班吉协定》中认为,民间文化是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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