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格式合同因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观,在某些领域取得快速发展,逐渐显示出其优越性。然而,新事物的出现至其完全代替旧事物必然需要经过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尽管目前我国格式合同仍存在许多不足,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必要通过立法等方式对格式合同进行必要完善。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关键词】:格式合同;优越性;保护;完善 【分类号】:D923.6 【DOI】:CNKI:ISSN:1672-2949.0.2007-S2-008 【正文快照】: 1由无人售票车引发的话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资本的日益集中和生产的社会化,及其带来产品的规格化和销售的系统化,厂商便预设了一定的合同条款以方便交易,节约成本,于是便形成了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①公交车无人售票便是一种格式合同。它以其效率优先的原则,既省去了为每位上车的乘客找零的时间,也排除了售票员全程售票的辛苦,在某种程度上既减少了工作成本,也提高了工作质量,维护了车厢内的秩序。因为这种措施具有如此优点,使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