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司法权之特性——被动性与终局性 | | | 雷安军 | | | 司法改革进入了关键时期,法院的非行政化管理,法官的职业化、法院不主动介入纠纷等已经成为多数人们的共识。但是这些为什么会成为人们的共识?这涉及到司法权区别于立法权、行政权的特性。正是这些特性,使得我们不能像对待行政权、立法权那样对待司法权。司法权的特性是我们认识司法权的重要前提。本文主要分析司法权的被动性和终局性两个特性,希望能抛砖引玉,推动司法权特性的研究,为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撑。 【作者单位】:宜宾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系 四川宜宾644000 【关键词】:司法权;被动性;终局性 【基金】:宜宾学院青年基金资助项目(QJ05-56) 【分类号】:D916 【DOI】:CNKI:SUN:LSSZ.0.2007-10-031 【正文快照】: 司法权(judicial power)是法院和法官依法享有的审理和裁决案件,并作出有拘束力的判决的权力,[1]是和行政权、立法权相对应的权力。司法权虽然与行政、立法并称为三权,但是司法权在许多特性方面不同于行政权和立法权。事实上正是这些特性,使得司法权区别于行政权和立法权,成为 | | |
| | | 推荐 下载CAJ全文 下载PDF全文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