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大陆法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演进 | | | 杨晓红 | | | 大陆法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后经中世纪和近代法时期,在《德国民法典》中渐趋完善。随立法技术水平的提高,《瑞士民法典》对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了较科学的规定。大陆法系形成法国型和德国型两种立法类型,两者的法官都通过积极的司法活动使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从具体人格权发展到一般人格权,并从依附于人格权制度逐步向独立的法律制度迈进。 【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四川成都610068 【关键词】: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演进;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 【分类号】:D913 【DOI】:CNKI:SUN:LSSZ.0.2007-09-028 【正文快照】: 精神损害赔偿又称为非财产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1(]P118)。精神损害赔偿是以财产方式对受害人招致的精神痛苦予以救济,促进对精神利益的保护和尊重。在一个精神利益日益具有财产价值和更高独立价值的社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当然,该制度的确立在中外各国都经历了一个发展演进的过程。一、大陆法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演进作为大陆法系源头的古代罗马法,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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