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基于民法的野生动物驯养权问题研究 | | | 黄忠新 | | |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实施依法开发利用保护,在永续发展战略中愈加体现出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特别是施行新的《物权法》,使中国野生动物资源地位得以确立和发生变化,充分反映了现代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立法的发展趋势。但物权法未确认野生动物用益物权制度,亟待立法和实践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以增强和提高对野生动物的民法保护效力。 【作者单位】: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湖北武汉430079 【关键词】:野生动物;驯养权;用益物权 【分类号】:D923.2 【DOI】:CNKI:SUN:JXCZ.0.2008-02-022 【正文快照】: 长期以来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一直处于较低的和纯保护性的水平和状态,限制和制约着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为了更有效地保护管理人类赖以生存的野生动物资源,实现其永续发展,我们必须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合理的开发利用,其中最为重要的经营利用方式是驯养繁殖,借以调整野生动物种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 | | | | | 1 | 刘文燕; 论野生动物致害的生态法律责任 [A];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二册) [C]; 2004年 | | 2 | 脱剑锋; 民法法典化与自然资源物权 [A];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与环境资源法的热点问题研究——2006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一) [C]; 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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