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犯罪构成中本犯的作用 | | | 杨金彪 | |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罪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的犯罪行为。其中作为本罪前提的犯罪即本犯在本罪犯罪构成中起着非常重要作用。本犯的犯罪主体无论是正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成立本罪并不要求本犯也必须成立犯罪,只要符合本犯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并具有实质的违法性就够了。本犯是否受到处罚并不影响其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也不影响本罪成立。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北京100085 【关键词】:赃物罪;犯罪构成;本犯 【分类号】:D924.3 【DOI】:CNKI:SUN:JXCZ.0.2008-02-020 【正文快照】: 2006年9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第19条对刑法第312条的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赃物罪做出修改。这次修改把犯罪对象由过去犯罪所得的赃物修改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增加了以其它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方式,提高了法定刑。上述修改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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