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论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 | | | 朱允来 | | | 悬赏广告之法律性质目前学界主要有这两种观点,即“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对于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认定,应在未来的《民法典》总则部分或债权法部分明确加以规定,将符合契约特征的悬赏广告以合同来对待,将不符合契约特征的悬赏广告以单独行为视之;亦可直接在《民法典》或《债权法》中单设一节对涉及悬赏广告的方方面面一一予以明确,而不管它是契约也好单独行为也罢,统统将它们视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这样将会更有利于悬赏广告中各种纠纷的解决。 【作者单位】:驻马店市行政学院 河南驻马店市463000 【关键词】:悬赏广告;契约说;单独行为说;要约;承诺;报酬请求权 【分类号】:D923 【DOI】:cnki:ISSN:1004-4310.0.2006-04-022 【正文快照】: 悬赏广告,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表示,广告人对于行为完成之人负有给付报酬之义务,行为完成之人享有请求给付报酬的权利[1]。台湾学者王泽鉴给悬赏广告下的定义是这样的,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与报酬[。2]学者们对悬赏广告的概念倒没有大的分歧,可对它的法律性质却有着不同的见解,主要有“契约说”与“单独行为说”这两种基本观点(关于这两种观点下面还有更详细的论述)。无论“契约说”还是“单独行为说”,他们都承认悬赏广告首先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四个构成…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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