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论行政垄断的二重性及其法律规制 | | | 王方宝 | | | 行政垄断既是一种妨碍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又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即其具有“经济违法性”与“行政违法性”二重性质。行政违法性是导致行政垄断的根本原因,在借助反垄断法的同时,必须运用行政法才能实现对行政垄断的有效规制。 【作者单位】:六安市委党校 安徽六安237009 【关键词】:行政垄断;经济违法性;行政违法性;反垄断法;行政法 【分类号】:D912.29;D912.1 【DOI】:cnki:ISSN:1004-4310.0.2005-01-028 【正文快照】: 行政垄断限制或妨碍竞争 ,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就将其纳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 ,这是经济法学界的主流观点。但行政垄断的本质是行政主体对行政权力的滥用或者超越 ,从行政法角度进行分析 ,有助于我们对行政垄断行为认识的深化。由于对行政垄断的反垄法规制研究的较多 ,本文拟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 ,着重从行政法角度对该问题进行进一步探讨。一、行政垄断及其二重性传统垄断理论中所称的垄断一般是指经济垄断 ,即“特定经济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而对目标市场所做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1] 但在经济运行过程中 ,特别是我国由…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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