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正>2005年9月,江苏省启东市吴女士将小型普通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7500元和50000元,保 【分类号】:U491.4 【DOI】:CNKI:SUN:DLJG.0.2007-10-038 【正文快照】: 2005年9月,江苏省启东市吴女士将小型普通客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分别为27500元和50000元,保险期为2006年9月至2007年9月。2006年10月14日该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秦某受伤,吴女士赔偿受害人11505元,车辆受损1427元。吴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上述损失,保险公司以吴女士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由,对第三者责任险不予理赔。吴女士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女士于2005年投保商业险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尚未实施,根据2006年7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