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不足及其完善 | | | 黄雪峰 | | | 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无论是立法模式,还是具体内容,都存在诸多不足,不能适应行政实践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对此,我们应在立法模式上以科学的方式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同时适当拓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在审查方式上要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 【作者单位】:湖南文理学院法学系 【关键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分类号】:D925.3 【DOI】:CNKI:SUN:CYYT.0.2008-03-036 【正文快照】: 一、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不足(一)概括和列举方式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采取了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式。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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