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关于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适用利率的通知 | | | <正>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452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现将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通知如下: 一、年息为0.72%,月息为0.6‰,日息为0.02‰。二、上述利率仅适用于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其他缓税利息的计征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三、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予调整。 【分类号】:F752.5 【DOI】:cnki:ISSN:1005-0035.0.2003-09-011 【正文快照】: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问题的通知》(署税仁1999〕452号)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现将2003年加工贸易内销补税征收缓税利息的利率通知如下: 一、年息为0.72%,月息为0.6喻,日息 | | | | | | 推荐 下载CAJ全文 下载PDF全文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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