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被害人的自陷风险——以诈骗罪为中心
【摘要】:对于被害人自陷风险时行为人是否要对结果负责,被害人信条学、与正犯相关联的事实支配说、被害人承诺理论等教义学模型均不能予以妥适解答。自我答责原则只是表达了对于个案归责问题的结论,缺乏实质论证。刑法规范所设定的目的是利益侵害的预防,行为人与被害人的负责范围应从人的行为对于利益侵害结果的意义来考量。被害人自陷风险是为了实现其自主利益,促成该利益实现的行为人不应对结果发生负责。在进行目的性限缩时,目的设定应充分体现利益思考,并恪守解释论与立法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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