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经济说”语境下交换给付判决的检讨与修正
【摘要】:对于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成立的给付之诉如何判决的问题,我国学者经由规范继受形成了"诉讼经济说"理论,以采交换给付判决为当。从内部批判的角度来看,"诉讼经济说"在进行"行使抗辩权"到"作出交换给付判决"的实体论证时存在不连贯,其无法延续抗辩权对请求权实现的阻碍作用,在解释交换给付判决对请求权限制的来源时也存在矛盾。从外部批判的角度来看,"诉讼经济说"忽略了交换给付判决存在的不正当的信赖转化功能,对利益状况的衡量也不全面,因而其论证结果呈现出"结果非价值"的特征。为了克服这些弊端,平衡交换给付判决对当事人间利益关系的影响,应当赋予其独立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规范目的,于若干特殊的信赖状态情形划定其适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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