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
【摘要】:2013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虽然有利于投资创业,但也增加了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风险。未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较好保护债权人利益,但需要作重新解释。未出资股东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是补充责任的一种类型。该责任具有法定性、补充性、有限性、内部责任连带性等特征。"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理解为不仅仅包括到期的履行违约行为,也包括尚未到期的未出资行为。"不能清偿"需要通过股东的先诉抗辩权来确定,只有通过仲裁或者审判,并经过强制执行仍然不能清偿时股东才承担责任。"股东未届到期出资"应解释为"债权人不受履行期间的约束",股东不能主张扣除相关利息。这些解释方法在法律解释学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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