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初民事诉讼活动中的当事人
【摘要】:辛亥革命后,随着社会的急剧变革,诉讼活动也发生着根本性的变化,中国的法律现代化进程在实践中启动了,标志性的变化就是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的诉讼观念、诉讼活动相对于传统发生了现代化的转型。在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中,涉讼的当事人被称为两造,两造在诉讼中处于受动、消极的地位,法官则处于纠问、主导的地位;另外,两造之间的地位也不平等。民初,随着自由、人权、民主观念的深入传播,新的法律制度的确立,这种状况发生了转变:当事人的权利、平等意识增强;在诉讼中,诉讼地位也悄然变化;逐步实现着对自己私权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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