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迥异的三种行政诉讼制度历史类型——兼论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路径选择
【摘要】:作为统治者管理工具的管理主义行政诉讼制度对公民权利保护相当不足,但其注重自身品质培养的经验值得汲取。形式主义的行政诉讼制度依附于立法权,只能保障公民的"法律权利",其功能有待进一步拓展。功能主义的行政诉讼制度扩大了保护公民权利的范围,甚至成为各种利益的博弈场,但却遭遇自身能力限制等难题。对此,注重培养自身品质,转变功能定位是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