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罪的行为方式与对象相关问题探究
【摘要】:虚开发票罪中的虚开行为可以参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规定,但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和介绍他人虚开只能在共犯的场合下进行认定,而不能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实行行为单独认定。虚开发票罪中的发票应当是真实的发票,对于虚开伪造发票的行为可以非法出售伪造的发票罪等罪论处,对于以伪造的发票报销等行为所造成的税收安全问题可由逃税罪予以规制。进而,在实然层面将在空白发票上填写金额并据此获取返点的方式从非法出售发票罪的逻辑行为方式中剥离出来,由虚开发票罪进行规制是合理妥当的,但在真实的空白发票上对真实发生的业务进行"虚开"并出售的不构成虚开发票罪而应以非法出售发票罪论处。明知他人使用发票用于逃税、贪污、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或者与之共谋而虚开发票、非法出售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应分别根据想象竞合从一重和数罪并罚进行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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