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天津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
【摘要】:正国函[2016]17号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山东省、河南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人民政府,商务部:你们关于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同意在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合肥市、郑州市、广州市、成都市、大连市、宁波市、青岛市、深圳市、苏州市等1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名称分别为中国(城市名)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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