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下保险合同条款对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保险法》。新法已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与原法相比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以及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新法突出了以人为本的宗旨,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更加注重实践,不仅解决了实际问题,亦使得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的行为更积极,在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同时更加体现出新法的合理性。其中保险合同条款的修改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完善了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真正切实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首先,明确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设立禁止反言的规则。其次,规范格式条款,防止保险销售误导,保护弱势被保险人。最后,明确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以利于被保险人保险金请求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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