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完善 | | | 张涛涛 | | | 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使得案件激增,单纯依靠法院的审判已经不能满足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与此同时,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以其相对于审判方便灵活经济快捷的优势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并在世界各国如火如荼的进行,而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和解的性质和效力,和解的方式,以及和解中法官的地位方面都存在制度缺陷。笔者针对这一立法缺陷,结合国外的经验,提出几点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措施和立法意见,希冀能对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 河南·郑州450001 【关键词】:诉讼和解;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选择 【分类号】:D925.1 【DOI】:CNKI:ISSN:1009-0592.0.2007-03-329 【正文快照】: 诉讼和解,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主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终结诉讼的行为。①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初步提高,案件纠纷成急速上升之势,法院早已不堪重负,单纯的依靠审判来解决民事纠纷,越来越暴露出公正与效率的矛盾,面对着人民的信任,法院无法交出满意的答卷。诉讼和解作为一种民事纠纷的一种解决方式,作为案件分流的一种重要形式,在当前的社会越来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一、国外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介绍(一)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和解制度1.美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美国,诉讼和解被视为私法行为,其性质等同于诉讼…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 | | | | | 1 | 章武生,吴泽勇; 论诉讼和解 [J];法学研究; 1998年02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