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有些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是单一的,既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也使其精神受到损害,而我国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对于赔偿范围的有关规定却存在着矛盾,这不仅使得刑事犯罪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无法得到弥补,也造成了审判实践的不配套,削弱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预期作用。 【作者单位】:上海大学法学院 上海201701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侵权行为;精神损害赔偿 【分类号】:D925.2 【DOI】:cnki:ISSN:1003-4145.0.2005-05-011 【正文快照】: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的,可以要求一定的财产赔偿以制裁不法行为人并对受害人予以抚慰。[1]侵权行为人侵犯被害人人格权、健康权等权利的同时,大多数给被害人精神上也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这种精神上的损害,有时要比物质损害严重得多,如果仅对物质损害予以赔偿显然是不公正的。对于侵犯人格权的犯罪行为,如杀人、伤害、强奸犯罪,行为本身首先是一种更为严重的民事侵权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更大,给受害者造成的精神损害也更严重。但是如果将其排除在精神损害赔偿范围之外,将会造成一种荒谬和不合逻辑的现象: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