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 | 陈璞 | | |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是伴随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的独立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差异较大。应从平衡当事人利益和保证法律规范的协调角度出发解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允许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辨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遵循法律对两类举证责任的不同规定,以保障法律规范体系的完整。 【作者单位】: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法 【分类号】:D923 【DOI】:cnki:ISSN:1008-231X.0.2005-03-012 【正文快照】: 在民法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最基本的两类民事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以合同的成立并生效且债务人不依合同的本旨履行合同的义务为前提。一般认为,违约责任的当事人之间应当存在着合同或与此相似的特别结合关系。而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一般的社会关系,所体现的是日常生活中不得加害他人的一般社会安全义务。此两类责任的成立过程和责任基础的区别是十分明确的,两者各有自己独立的适用范围,分别对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起惩…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 | | | | | 1 | 郑田卫; 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研究 [A];中国律师2004年海商法研讨会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年会论文集 [C]; 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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