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买卖不破租赁与《合同法》的完善——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立法评析 | | | 戚兆岳 | | |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是租赁权物权化的具体体现,我国《合同法》第229条亦采此原则。但是,对比各国和地区关于这一原则的立法例,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在租赁物的适用范围上、表述上、准用性规定及效力规定上存在诸多的不完整性。本文于比较的角度,对这些方面作一些简要的评析。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扬州225009 【关键词】: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租赁;所有权让与 【分类号】:D923.6 【DOI】:cnki:ISSN:1001-618X.0.2005-03-033 【正文快照】: “买卖不破租赁”现今已经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该原则为租赁权具有物权对抗效力的最集中体现,有关租赁权为债权抑或为物权的争议亦由此原则发轫。经立法上的演变和学理上的构造,租赁权之物权性已经至为明显。承认租赁权为物权且为用益物权,则“买卖不破租赁”即成为当然之原则,正如其他的用益物权不因用益之物的所有权变动而受影响一样,租赁权也不应当受到影响,因为,作为定限物权之用益物权有较所有权为优先的效力。但是,在近代民事立法过程中,考虑到不动产承租人经济上之劣势地位,为保护其起见,遂一改罗马法上“买卖破租赁”的原则,而…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