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个案评析 | | | 【分类号】:D922.5 【DOI】:cnki:ISSN:1673-0879.0.2005-07-035 【正文快照】: 不得变相收取押金【案例】(张一艺)李某、符某和黄某三人于2005年3月4日被某餐饮公司聘用,双方口头约定,三人于第二天到公司上班,月工资650元,每人要交300元当作“违约金”,服务满2年以上方可退还,上班前每人先交200元,另外100元从以后的工资中扣除。当天,李某等三人每人交了200元所谓“违约金”。后李某等认为这不合理,于3月7日上午向该公司提出辞职,该公司却以李某等三人违约为由不退还“违约金”。李某等三人于3月7日下午向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经劳动监察员调查核实,该公司未与李某、符某和黄某三人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李…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 | | | | | 1 | 薛长礼; 劳动权论 [D];吉林大学; 200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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