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试论诱惑侦查之限制 | | | 邵劭 | | |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 ,两大法系在传统上有截然不同的态度 ,但如今已汇成相同的发展态势 :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并对其进行规制。我国没有赋予诱惑侦查以合法地位 ,致使实践中存在的这种侦查方式难以受到应有的约束。应当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对诱惑侦查进行限制 ,严格启动诱惑侦查的条件 ,在合法展开的诱惑侦查中 ,被诱惑者若存在主观上的瑕疵则不应认定为犯罪 ,对认定为犯罪的 ,在量刑时应考虑被诱惑的情节 ,减少诱惑侦查的消极影响。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学院法学院 浙江杭州310018 【关键词】:诱惑侦查;限制;启动条件;主观瑕疵;量刑 【基金】:杭州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 (项目号 :1 2 0 40 1 ) 【分类号】:D915.3 【DOI】:cnki:ISSN:1009-1505.0.2004-06-013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随着人权保障思想和正当程序理念的强化 ,诱惑侦查这种原本鲜受关注的侦查方式已经得到了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青睐。在英美法系国家 ,诱惑侦查一直作为一种传统的侦查手段被判例所容许 ,法庭认为“不应关注是谁设置了诱饵 ,而应当关注是谁咬了钩”。[1] (P2 6 4 | | | | | | 推荐 下载CAJ全文 下载PDF全文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 | | | | | 1 | 金星; 论诱惑侦查 [D];吉林大学; 200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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