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案发经过》不应当作证据使用 | | | 陈为明 | | | 《案发经过》是每个刑事案件必备的书面材料 ,庭审中也必然对其作为证据予以宣读。笔者认为 ,由侦查人员制作的《案发经过》不具备法定证据形式。有鉴于此 ,本文从分析《案发经过》的概念、作用和历史沿革入手 ,对《案发经过》是否属证据以及实践中的弊端进行了充分论证 ,进而提出《案发经过》已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建议废除将其作为证据使用的惯例。 【作者单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关键词】:案发经过;作用证据 【分类号】:D925.2 【DOI】:cnki:ISSN:1007-9017.0.2004-04-010 【正文快照】: 《案发经过》,是每个刑事案件必备的书面材料,庭审中也必然对其作为证据予以宣读,这已成为约定俗成的惯例。笔者对此提出质疑,本文就此问题作一初探,以期抛砖引玉。一、《案发经过》概述所谓《案发经过》是指侦查人员制作并在刑事案件提请审查起诉时随案移送的,说明有关案件案发过程、侦破过程及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的陈述性书面材料。《案发经过》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作用:1 “提示”作用。侦查人员对全案有关案发情况的证据审查后经过综合归纳,将所认定的案发经过事实,用精炼的语言、简短的篇幅进行表述,提示司法人员全面迅速了解案情,…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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