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适用范围之比较研究——兼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适用范围 | | | 聂虎臣,李光曼,邓建中 | | | 本文通过产品责任国际公约与诸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立法对产品适用范围进行比较研究,从产品适用、产品缺陷的界定以及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等三方面论述了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适用范围,并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适用范围提出了一些建议。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 江西南昌330047
(聂虎臣;李光曼);南昌大学 江西南昌330047(邓建中) 【关键词】:产品;产品缺陷;产品责任主体 【基金】:本课题已列为南昌大学科研课题。 【分类号】:D923.8;D99 【DOI】:cnki:ISSN:1008-3537.0.2004-02-003 【正文快照】: 一、国际上及外国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适用范围的规定(一)产品的适用范围“产品”在产品责任法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1973年的《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又称《海牙公约》)第2条指出:“产品是一切有经济价值的,能够提供使用和消费的物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而不论是未加工还是加工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关于造成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公约》(又称为《斯特拉斯堡公约》)第2条则规定:“产品是指所有动产包括天然动产和工业动产,无论是加工的、未加工的,即使是组装在另外的动产内或组装在不动产内,也应包括在内。”而《欧…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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