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论“歧视”的法律概念——兼论“男领导不得配女秘书”的合法性 | | | 王迁 | | | 反歧视法理论是我国法学研究的一个空白点。“歧视”一词由于受到英文的影响 ,在汉语中含义并不确定 ,在学术研究和立法中需要加以界定 ;对人加以“区别对待”的行为可由于三种原因而构成为法律所禁止的“歧视”行为 :行为建立在错误判断的基础之上 ;行为的目的不道德或具有严重的社会后果 ;为了从宏观上保护弱势群体、减少社会不平等而被法律规定为“歧视”。据此 ,四川省出台的“男领导不得配女秘书”的规定是典型的“性别歧视” ,应当由法律予以制止。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 【关键词】:歧视;性别歧视;间接歧视;反歧视法 【分类号】:D90 【DOI】:cnki:ISSN:1000-4238.0.2004-08-007 【正文快照】: 20 0 3年7月,四川省委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强对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管理监督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不得为男性领导干部配备女性身边工作人员,即所谓的“男领导不得配女秘书”。此举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和广泛争议。①其中焦点在于这条规定是否构成对女性的“性别歧视”。不少学者和公众认为男女应当有平等的工作机会。只允许男性而不允许女性担任领导干部的秘书,侵犯了女性的平等权利,是对女性的歧视,是违法的。而另一种观点则不认同发生了“歧视”。他们提出“这是组织部门帮助领导干部避免瓜田李下之嫌。没什么违法的,反倒有益。非得让…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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