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无体物、知识产权与民法典——关于民法典中知识产权问题的“另类”思考 | | | 董炳和 | | | 知识产权之无体 ,并非由权利的无体所致 ,而是由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所致。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有着本质的区别 ,不具有可比性。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不是通过对客体的利用而是通过控制对客体的利用体现出来的 ,构成法律意义上财产的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而是知识产权权利本身 ,知识产权与物权具有完全不同的本质属性。因此 ,按照物权编的模式在民法典中设立知识产权编在理论上是难以成立的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江苏苏州215006 【关键词】:民法典;知识产权;智力成果;无体物 【分类号】:D923.4 【DOI】:cnki:ISSN:1000-5234.0.2004-03-014 【正文快照】: 我国民法典的制订现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已不再是一个纯粹的理论问题,在目前更具有实践意义。在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及民法研究中,人们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是民事权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一种财产权。当前关于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争论,无论是主张将知识产权全部或部分纳入民法典的学说,还是反对将知识产权纳入民法典的学说,几乎都是在这样一个分析框架内进行的。本文在承认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对知识产权与无体物关系的分析,试图从另外的角度来认识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以求教于学界同仁,并期望为…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 | | | | | 1 | 林旭霞; 论虚拟财产权 [D];福建师范大学; 2007年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