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惩治腐败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 | | | 孙昌军,徐绫泽 | | | 腐败是当今我国社会的一大毒瘤 ,惩治腐败是民心所向。刑法上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正是适应了反腐败斗争之急需。本罪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很多争议。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客观方面是持有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实践争议的焦点在于若干实务问题的司法认定 ,即若干“说明”理由的认定 【作者单位】:湖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孙昌军);湖南大学法学院 本科生(徐绫泽) 【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完善 【分类号】:D924.392 【DOI】:cnki:SCN:43-1093.0.2002-03-010 【正文快照】: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与构成特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早规定在 1 81 0年的《法国刑法典》中。该罪以无固定职业人员和乞丐为对象。 1 990年第 8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的实际措施》 ,其中第 4条则将政府官员也纳入实施对象 ,认为对政府官员之财产实行有效监督 ,对于反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 ,则是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工作人员大肆聚敛巨额财富 ,本人不能说明财产的合法来源 ,而司法机关又无法查清其真实来源的情况 ,于1 988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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