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村民组能否作为盗伐、滥伐林木犯罪主体 | | | 王志宏 | | | 【作者单位】:泾县 【分类号】:D924.3 【DOI】:cnki:SCN:34-1080.0.2002-01-029 【正文快照】: 众所周知,盗伐、滥伐林木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团体。单位犯罪主体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主体的规定也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审定往往不可一概而论。但单位作为我国刑法追究的主体,与自然人犯罪主体相比,有其鲜明的特殊性。从我国现阶段情况看,非自然人实施犯罪的,并非仅限于具有民法意义的法人资格的单位,还有大量的非法人团体、法人分支机构甚至国家机关。目前,我国虽已颁布了多部法律法规,但仍处于不断…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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