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基金持有人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 | | 刘和平;王银凤 | | | 根据《投资基金法草案》第26条规定,基金所有涉诉活动都是由基金管理人来代理,那么在基金管理人自己违反信托责任时,又由谁来代表基金追究基金管理人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立法上的一大漏洞。 【作者单位】:海通证券研究所
(刘和平);东华大学(王银凤) 【分类号】:D922.287 【DOI】:cnki:ISSN:1005-1589.0.2001-08-009 【正文快照】: 股东代表诉讼移植到投资基金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的《公司法》都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所谓股东代表诉讼,也称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侵害公司利益人的法律责任时,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卜名股东或持股达一定比例的股东)有权代表所有其他 | | | | | | 推荐 下载CAJ全文 下载PDF全文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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