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正> 第一条 为方便台湾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到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地区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机构的记者、编辑(包括摄影、录像人员等)。 第三条 台湾记者的采访工作由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台办)主管。 第四条 台湾记者须提前10天提出采访 【分类号】:D922.16 【DOI】:cnki:ISSN:1007-1466.0.1997-07-008 【正文快照】: (1996年】2月1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发布) 第一条 为方便台湾记者进行新闻采访,加强海峡两岸新闻交流,以加深两岸人民的相互了解,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到祖国大陆采访的台湾记者.是指正常出版和发布新闻的台湾地区报社、杂志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