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正> 唐代各时期均田令规定的平民受田标准,散见于《唐会要》、《通典》、《唐六典》、《旧唐书》、《新唐书》等文献,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先生在《唐令拾遗》一书中,将其复原分别归入武德七年令、开元七年令和开元二十五年令。其复原有关今文如下: 【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历史系 【分类号】:F329 【DOI】:cnki:ISSN:1002-8005.0.1996-03-011 【正文快照】: 唐代各时期均田令规定的平民受田标准,散见于《唐会要》、《通典》、《唐六典》、《旧唐书》、《新唐书》等文献,日本学者仁井田升先生在《唐令拾遗》①一书中,将其复原分别归人武德七年令、开元七年令和开元二十五年令。其复原有关令文如下: [武德]诸丁男、中男给田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 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狭乡授 田,减宽乡之半。(下略)’ [开元七年]诸给田之制有差,丁男、中男以一顷(中男年十八以上者,亦依丁男给),老男、笃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