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文从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出发,论述了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事领域”内有直接效力的主张。文中所述案例与台湾、日本的“单身条款”案虽有相似之处,但作者在分析民法上概括条款产生的社会背景及其功能的基础上指出,概括条款并不适用于此案,此案判决应直接以宪法为根据。作者进一步指出,法院将现存的身份关系作为“民事的关系”并使之接受宪法的规制,必将促进我国“从身份到契约”的社会进步。 【作者单位】: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分类号】:D920.5 【DOI】:cnki:ISSN:1003-1707.0.1995-06-012 【正文快照】: 一、案件及问题的提出 新津县人民法院(1995‘)新民初字第118号案:原告王玉伦(女)及其女儿李尔娴.均系新津县五津镇蔬菜村村民。1995年初,蔬菜村转让其部分土地后,其他村民都分得了土地转让费,而王玉伦、李尔娴却分文未得,因为该村“村规民约”有一条款规定:“凡本地出嫁女子,除特殊情况外,必须迁走户口。拒绝迁走户口的。连同婚后所生子女。虽准予上户口.但不得享受一切待遇”。王玉伦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迁走户口到男方所在地。所以,王玉伦及其女儿李尔娴不能分得土地转让费,为此.王玉伦、李尔娴以蔬菜村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向新津县人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