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二重买卖的法律问题研究——最高人民法院(1993)经上字第32号民事判决评析 | | | 耀振华 | | | <正>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1993)经上字第32号民事判决认为:在××公司与××中心买卖关系存续期间,就同一标的物又与××书店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嗣后××公司在诉讼期间,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诉讼标的物又擅自再次出卖给××政府,该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亦应无效。 上述判决,××公司将同一标的物,即房产连续卖给××中心、××书店、××区政府,“一女三嫁”,均被认定为无效。分析认定无效的原因,一为二重买卖而无效;一为买卖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分类号】:D920.5 【DOI】:cnki:ISSN:1003-1707.0.1995-05-015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1993)经上字第32号民事判决认为:在××公司与××中心买卖关系存续期间,就同一标的物又与××书店签订的房屋产权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嗣后××公司在诉讼期问.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诉讼标的物又擅自再次出卖给××政府,该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亦碰无效。 上述判决,××公司将同一标的物,即房产连续卖给××中心、××书店、××区政府.“一女三嫁”,均被认定为无效。分析认定无效的原因,一为二重买卖而无效;一为买卖标的物被法院查封而无效。笔者认为,买卖被法院查封的标的物当属无效无疑,但因二重买卖认定为无效尚有… | | |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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