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论公司资产的特殊性及其投资者权益保护 | | | 李静冰 | | | 本文从质疑我国公司法所提出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一概念入手,论证了公司资产构成的特殊性,指出由于公司法忽视了公司资产构成的特殊性,偏重了公司管理者自主经营权的独立性,因而忽视了公司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作者用比较的方法,检讨了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主张在实践中,必须加强股东对管理者、小股东对大股东、债权人对管理者的约束机制,并用派生诉讼机制保障投资者权益。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 【分类号】:D922.29 【DOI】:cnki:ISSN:1003-1707.0.1995-03-005 【正文快照】: 一、引言:几点疑问 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立法目的显然是要突破以往那种“国家拥有所有权,而企业只有经营权或支配权”的旧理论、旧体制。它明确规定了我国公司独立的财产地位,对于建立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无疑具有深远的历史意 | | | | | | 推荐 下载CAJ全文 下载PDF全文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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