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所有”和“凡” | | | 徐颂列 | | | <正> “所有”和“凡”这两个词在逻辑学中被看作是全称量词的语言表达形式,一般的逻辑学著作都把它们视同一律,不加区别。那么,这两个表达式是不是就如传统所认为的完全一致,没有差别呢?本文正是试图从语言事实出发来探讨这个问题。当然,这两个表达式是有共同点的。 (1)从逻辑意义上看,“所有”和“凡”都指称一定范围内的全部分子,“所有S是P”和“凡S是P”都可以用一阶谓词逻辑刻画为: 【DOI】:cnki:ISSN:1006-0375.0.1989-02-002 【正文快照】: “所有”和“凡”这两个词在逻辑学中被看作是全称量词的语言表达形式,一般的逻辑学著作都把它们视同一律,一不加区别。那么,这两个表达式是不是就如传统所认为的完全一孤没有差别呢?本文正是试图从语言事实出发来探讨这个问题。-- 当然,这两个表达式是有共同点的。 (1)从逻辑 | | | | | | 推荐 下载CAJ全文 下载PDF全文 | | | CAJViewer7.0阅读器支持所有CNKI文件格式,AdobeReader仅支持PDF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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