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988年11月1日《法制日报》刊登了丹东市法律顾问处刘京旭同志《给法院的一个建议》。本刊记者就此“建议”走访了有关审判庭的负责同志,征求了他们的意见。认为这个“建议”是好的,对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改进法院工作有帮助。今后各级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起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应当出具一定手续,并严格按照法定期间答复当事人,对当事人递交的诉讼材料都应妥善保管,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丢失诉讼材料的,应予严肃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现将刘京旭同志《给法院的一个建议》转载如下。 【作者单位】:丹东市法律顾问处 【DOI】:cnki:ISSN:1002-4603.0.1989-01-012 【正文快照】: 长期以夹,经济、民事案件当事人向法院起诉,都是把起诉状交给法院的接待人员,然后法院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在7天内研究是否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在司法实践巾由于这一规定不很严密,常常在工作中发生浪多矛盾。例如有时祛院接到起诉状以后,在很长时间内也不通知当事人是杏立案,当事人询向法院时,法院的工作人员往往说“我找找看。”有的当事人在起诉时将有关证据、材料都交给了法院接待人员,在法院内部接转案件时由于保管不善而丢失,造成很大麻烦。 因此,一我建议法院收受案件,在接到起诉状时,给当事人或律师开具收到起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的收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