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正> 前言 争议双方,不问是国家、团体或个人如对某一具体争议,同意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协定、条约或合同,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有关法律或条款,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达到和平解决争议的目的,谓之仲裁或公断。仲裁不同于司法程序之处,在于前者属于一种自愿的管辖,不带有任何强制性质,仲裁员的权限不得超越于争议双方自行决定的范围。这是一般仲裁所共同具有的特性。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周子亚);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卢绳祖) 【DOI】:cnki:ISSN:0257-5833.0.1980-06-028 【正文快照】: 月lJ舌 争议双方,不问是国家、团体或个人如对某一具体争议,同意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者,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协定、条约或合同,在核实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有关法律或条款,作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达到和平解决争议的目的,谓之仲裁或公断。仲裁不同于司法程序之处,在于前者属于一种自愿的管辖,’不带有任何强制性质,仲裁员的权限不得超越于争议双方自行决定的范围。这是一般仲裁所共同具有的特性。 从仲裁条款的内容和性质来看,除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所谓劳资仲裁另有其特殊作用外,大致可分为四种:第一种是国际仲裁,主要涉及有关条约的… |